南通安全防范協會章程
(2021年7月30日第二屆第一次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南通安全防范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NanTong Security Protection Association,其縮寫為“NTSPA”。
第二條 協會由從事安全防范等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圍繞“服務全體會員;服務公安政法;服務各級政府;服務和諧社會;服務國家安全。整體提升安防從業人員業務技能與素質;全面提升安防企業風險控制與管理能力;共同提升行業內容創新動力與核心競爭力。”即“五服務、三提升”開展工作。
第四條 協會接受南通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南通市公安局技防辦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的活動區域為南通市。
第六條 協會的辦公地點在南通市通甲路6號中江電商港3號樓16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協會業務范圍:安全風險評估、安防工程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評價、參與公安技防部門組織的安防項目設計、施工、產品應用及推廣、工程等相關評審驗收工作,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技術中介服務等。
第八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對本行業發展情況進行調研分析,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政策、法規、管理辦法等提出意見與建議。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單位會員在生產、經營、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實際問題,發揮協會橋梁紐帶作用。
(三)溝通、協調會員單位之間關系,組織會員制定本行業質量規范,服務標準,并開展誠信監督活動,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積極參與制定和宣傳貫徹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
(五)開展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和咨詢服務,建立網站,傳遞安防信息,促進行業技術水平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為單位會員培訓各類人員,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七)舉辦展覽、講座、講學,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書籍,組織考察活動,開展與國內外行業協會、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八)推動單位會員科技創新,加快安防產品、設備技術開發的步伐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爭創名牌產品、名牌企業。
(九)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在國際貿易糾紛爭端中,擔負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責任。
(十)承辦法律法規授權,政府、社會團體及單位會員委托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請;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五)遵守安全防范行業的行為規則。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他應享受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支持并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三)提供協會所需要的各類信息、資料、報表和反映行業情況并提出建議;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其他依章程履行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理事(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0元;
(二)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理事(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四)普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不履行義務,不執行協會決議,損害行業或本會利益和聲譽,或其它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單位會員代表一般為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員擔任;單位會員代表如離職調動,單位會員必須在一個月內改派代表并通知協會。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一)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理事、監事或者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長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決定;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以上單位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規定履行職責。
(二)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議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因故變動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者,可由原推選單位改派新的人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更換。
(三)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作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單位公告。
(四)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托理事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及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由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
(二)常務理事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三)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即本會法定代表人,其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務理事、理事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理事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并須在行業內具有廣泛的公信力和知名度。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理事會的決定;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根據理事長授權,按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審批協會日常經費開支;
(六)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免;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必須出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長。
(一)監事長任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二)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長。
(三)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參加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并對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2、對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3、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對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5、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監事長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長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
(一) 本會的活動經費;
(二) 常設機構的日常費用及聘任人員的福利酬勞費等;
(三) 國內外交流的費用;
(四) 顧問、專家、作家等咨詢服務費、講課費、稿酬費;
(五) 對本會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的獎勵;
(六) 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工作人員使用的器材在調離協會前,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會費收繳
(一)會員每年12月底前向協會繳納當年會費。
(二)新入會的單位會員在批準入會后的一個月內繳納。入會不足半年的半數繳納,入會超過半年的全額繳納。
(三)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退還所繳會費或捐贈的財物。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功能型黨支部,本單位上級黨組織是中共南通市公安局機關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支部書記由全體黨員按程序選舉產生,并報上級黨委批準。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會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
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報業務指導機關。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1年7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說明:本章程中理事長即會長;常務理事即常務副會長;理事即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