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全防范協會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南通安全防范協會安防專家的管理,根據中共南通市委社會工作部、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公安局相關規定和《南通安全防范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下稱專委會)為南通安全防范協會(下稱協會)下設機構,是非贏利性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部門。
第三條 專委會發揮學科、學術、專業優勢,圍繞協會宗旨,接受公安業務指導,為會員單位科學技術創新發展服務,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為促進南通安全防范行業高質量發展服務。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防范管理規定,結合南通市安防行業發展需要,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全市安防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或參與行業相關政策、法規、地方性和團體建設標準的編制或修訂工作。
第五條 積極從事安防市場開發研究,參與重大項目的風險評估與可行性論證工作;對行業重點工程和示范工程項目進行技術咨詢和指導;在社會服務和學術、技術服務活動等方面發揮咨詢、顧問和參謀作用。承擔相關部門組織的安防行業工程項目技術方案和實施方案的論證和評審、工程竣工驗收、安防產品鑒定等技術協調與服務工作。
第六條 協助開展本地區從業企業的“安防工程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評價”評審工作;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做好行業能力認證、評定工作。
第七條 組織協會專家走訪會員單位,協助企業開展安全防范項目的研究和開發,提高安全防范科技應用水平,針對具體關鍵技術難題組織專題攻關,為會員單位轉型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增強全市安防產業發展能力。
第八條 積極宣貫國家、部委和地方頒布的各項標準規范,組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實操輔導,有效提升會員單位從業人員技術素質和技術攻關能力。
第九條 拓展協會對外技術交流渠道,構建全方位交流平臺。積極推薦專委會優秀專家成為省市級安防類項目評審專家。
第三章 機構設置
第十條 專委會由協會根據技術服務的需求,經協會理事會通過設立。專委會可設置若干專業組,分別負責安全防范領域及相關專業領域的課題研究,技術服務、行業培訓和技術標準編制等工作。
第十一條 專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及專家組成,人選由協會秘書處組織推薦,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指導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專委會成員由本地政府部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及會員單位推薦的從事安防行業多年、業內有影響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四章 專家資格
第十三條 專委會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能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履行職責;無不良執業和違法犯罪記錄;
(二)熟悉安防相關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具有較高的學術學識和政策理論水平;有較為成功的安防項目的設計、施工案例和安防行業實踐能力;
(三)從事安防領域工作滿5年以上,具有與安防技術相關的專業中、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或管理人員;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在省市安防行業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擁有安防技術方面專利,獲得省市級以上表彰的安防技術人員優先征聘。
第十四條 專家征聘程序:
(一)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由單位推薦或本人自薦,填寫《南通安全防范協會專家推薦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定:由專委會審核并組織考評后確定為專家候選人,并提交協會理事會表決;
(三)批準: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經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公示七個工作日無異議,并報業務指導部門備案后,聘為“南通安全防范協會專家”并頒發證書。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專家權利:
(一)受協會或公安技防管理部門的委派,參與相關安防項目的調研,考察,咨詢,培訓,授課,技術標準制訂、修訂,信息收集,技術創新,技術推廣、學術交流,課題研究,安防工程評審驗收和相關安防項目評優等工作;
(二)按照國家、行業及地方的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進行獨立工作。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和科學公正的態度,公平、公正、科學地提出評審、驗收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并對評審、驗收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三)專家享有對委派工作相關情況的知情權,可要求查閱與委派工作有關的材料,專家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四)專家參與方案評審(論證)和項目驗收,可獲得相應勞務報酬;享有對協會(專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對協會處罰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專家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技術標準、行業規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自愿接受、配合協會和業務指導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向外透露正在從事的安防工作內容和技術秘密;不得與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當事人接觸;不得接受當事人財物、宴請和娛樂等活動;
(三)未經協會或相關部門的委派,不得以協會專家身份參與相關安防項目評審、驗收工作;在具體評審驗收工作時遇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四)及時向協會報告本人重大事項變更信息,自覺接受協會的管理,自愿接受行業專業教育、積極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與考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專家管理
第十七條 專委會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總結工作并制定工作計劃,討論主要事項。做出重大決定時,應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第十八條 在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專家考評工作,協會秘書處會同專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專家考評采取平時考評和年度考評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評具體內容由協會另行制定《考評細則》。
第二十條 年度考評一般在每年年底進行,考評結果在協會網站、《南通安防》及南通安全防范協會公眾號上發布并記入專家個人檔案。年度考評獲先進的專家由協會頒發先進專家證書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專家活動經費由專委會向協會申請,納入協會正常支出。
第二十二條 專家因不服從管理,工作消極、存在明顯錯誤,未按規定主動回避的給予通報或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專家違反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項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暫停專家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協會將對相關專家予以解聘并收回專家證:
(一)任期內受到兩次警告處分或其他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評審、驗收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結論有失公正,故意刁難或故意放縱的行為;
(三)偽造履歷、資格等騙取專家資格的;
(四)未按規定主動提出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拒不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協會或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工作任務,無故缺席相關項目方案評審驗收三次以上的。
(七)一年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協會活動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于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執行。本《辦法》由南通安全防范協會負責解釋。
2025年7月18日